訊 明明白紙黑字簽訂的是《魚塘土方回填承包合同》,但當事人卻違背約定,將從外地運輸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在工地回填,致使魚塘變成垃圾場,嚴重污染環境。記者今日了解到,涉案男子因犯環境污染罪,被判處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。 2018年8月1日,被告人張某與某物流公司簽訂了《魚塘土方回填承包合同》,承包該公司位于廣州市增城區石灘鎮某工地的魚塘填土工程。 被告人張某負責與該物流公司聯系施工事項并在現場監督工地作業,在明知合同約定不得回填垃圾的情況下,仍聯系孟某等人從外地運輸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在工地回填,從中節省項目成本、獲取利益,于2018年9月5日被公安環保聯合執法部門現場查獲,被告人張某被抓獲歸案。 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鑒定,現場堆放的固體廢物中主要檢出物為鉻,屬于有毒物質,造成環境污染損害。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,違反國家規定,非法傾倒有毒物質,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。為此判決:被告人張某犯污染環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。 法官說法:污染環境 最高可判刑7年以上 經辦法官指出,傾倒固體廢物將產生重大生態隱患,可能導致土壤質量及水資源被破壞,危及我們的生命健康安全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二十條規定,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,應當采取防揚散、防流失、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,不得擅自傾倒、堆放、丟棄、遺撒固體廢物。 本案中,被告人張某為了節省項目成本并從中獲取非法利益,違背合同約定在工地魚塘擅自傾倒含有毒物質的固體廢物,且并未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,使魚塘變為垃圾場,造成環境污染。其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守信、忠實履行合同的民事原則,還構成污染環境罪。 污染環境害人害己,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,在此提醒群眾和企業應當提高相關法律意識,切勿被利潤沖昏頭腦,心存僥幸,一旦被發現在危險廢物處理上投機取巧,偷梁換柱等嚴重違規的情況,將受到法律嚴懲。 依據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條 違反國家規定,排放、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、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、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,嚴重污染環境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 (一)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、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、傾倒、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、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、有毒物質,情節特別嚴重的; (二)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、湖泊水域排放、傾倒、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、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、有毒物質,情節特別嚴重的; (三)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; (四)致使多人重傷、嚴重疾病,或者致人嚴重殘疾、死亡的。 文/廣州日報·新花城記者:章程 通訊員:江麗儀 圖/廣州日報·新花城記者:莫偉濃 |